花蓮離婚證人

我們的花蓮離婚證人服務人員,都是品德優良,無任何前科記錄,在協助當證人離婚見證時,並主動出示身份證,以便核對。不管到府或是約花蓮戶政事務所辦理或花蓮律師事務所,嚴格要求保護當事人的秘密,確保當事人權利。

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且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,在法律上才有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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